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規定>的通知》規定,中央國家機關的司局級以上干部和省、區、市的地(廳)級以上干部出國,一般與出國任務一起審批,不另辦理出國人員審查手續。因此,對上述人員出國,只收集他們回國后的鑒定(包括自我鑒定)材料歸入干部檔案。其他人員因公出國,按上述文件規定,應填寫《因公出國人員審查表》,此表使用期為3年,由有關部門保存,3年之內再次出國,須在表上作記載,滿3年后,交有關干部人事檔案部門歸入本人檔案。每次出國回來后的鑒定材料,應及時收集歸入本人檔案。如3年之內干部調出單位,應將《因公出國人員審查表》歸入本人檔案,一并轉到新的工作單位。
中央組織部規定的《因公出國及赴港澳人員審查批件》及《因公再次出國證明》,是辦理出國(出境)手續的證明,不收集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