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人民檢察院訴訟檔案的科學管理,根據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檢察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的訴訟檔案是檢察活動的記錄,是做好檢察工作的必要條件。訴訟檔案管理工作是檢察業務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的訴訟檔案應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以保證訴訟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于利用,并為國家積累史料。
第四條各級人民檢察院必須做好訴訟檔案管理工作,檔案部門的基本任務是:
(一)負責管理本機關的全部檔案,積極提供利用。
(二)對本機關各業務部門訴訟文書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進行本機關訴訟檔案的鑒定和整理。
(四)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訴訟檔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下級人民檢察院定期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訴訟檔案管理工作情況。
第五條各級人民檢察院訴訟檔案的管理工作,在業務上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和同級地方政府檔案業務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檔案業務部門必須貫徹執行保密制度、保守黨和國家的機密。
二、檔案工作機構
第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應設專門的檔案工作機構。檢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檢察院應設檔案工作機構或專職檔案人員。基層檢察院應設專職或兼職檔案人員。
各級檢察院都應配備與檔案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力量。檔案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
三、檔案的接收
第八條檔案部門要組織好訴訟檔案的歸檔工作。接收檔案時,要逐卷點清。按照《人民檢察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的要求,檢查案卷質量,符合要求的方可接收,并履行交接手續。
四、檔案的整理
第九條訴訟檔案應按年度--組織機構,或年度--問題(偵查、審判監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刑事案卷,控告申訴案卷)進行排列、保管,不得分散放置。
同一案件由于訴訟程序的改變或其他原因形成幾個案號的案卷,應合并保管,增加分冊號(近年申訴卷應并入早年申訴卷,復查卷應并入原卷),并在備考表上注明。并入或移出的案卷,應在案卷登記簿上注明并入或移出的卷號。編制案卷目錄、姓名索引、檔案卡片等檢索工具。
五、檔案的鑒定
第十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應定期對保管期限已滿的訴訟檔案的保存價值進行鑒定。鑒定工作應在辦公廳(室)主任主持下,由有關業務部門和檔案部門組成鑒定小組,逐卷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其中如有需要延長保管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一條對確無繼續保存價值的檔案,應登記造冊,經主管檢察長批準后銷毀。銷毀時應有監銷人,監銷人要在銷毀清冊上簽字。嚴禁將應銷毀的檔案賣給任何部門或個人。
銷毀報告和銷毀清冊應立卷存檔。
六、檔案的保管和移交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應設專門庫房保管檔案,購置必需的設備,不斷改善檔案的保管條件。并根據需要與可能,采用先進技術設備,逐步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和科學化。
檔案庫房必須堅固,并應有防盜、防火、防蟲(鼠)、防潮、防塵、防高溫等設施。庫內嚴禁吸煙,庫房周圍嚴禁存放易燃品和爆炸物,保證檔案的安全與完好無損。檔案庫房要保持整齊、清潔,不得存放與檔案無關的物品。
第十三條為便于查找,檔案柜上應附有指引卡,標明存放檔案的年度和案卷起止號碼。
第十四條隨卷歸檔的錄音帶、錄像帶、影片等聲像檔案,應注明卷號、承辦單位、制作人、制作時間,單獨存放。
第十五條要定期對檔案進行檢查清點,發現破損、蟲蛀、褪色或字跡模糊等現象時,應及時修補、復制或進行其它技術處理。
第十六條檔案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時,應在離職前辦好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各地人民檢察院由于行政區劃變動或領導體制改變,需要移交檔案時,要辦理交接事宜。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檔案部門對收入移交出的訴訟檔案要及時進行登記,并于每年年底對庫存檔案的數量、利用情況進行統計、報送上級檢察院檔案部門。
第十九條按國家有關規定,應進館的檔案在本機關保存期滿后,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七、檔案的借閱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應建立訴訟檔案的借閱制度,既要便利檔案的借閱利用,又要保證檔案的安全,防止失密。
第二十一條承辦部門因工作需要,可借閱本部門歸檔的訴訟檔案。非承辦部門因工作需要調閱訴訟檔案,要有一定的批準手續。
第二十二條對其他檢察院和法院、公安機關調借本院訴訟檔案,應根據正式函件,經本院有關領導人批準后,辦理借出手續,并規定借閱時間,對其他單位原則上不借出。
第二十三條外單位查閱本院檔案,應有縣、團級以上單位的介紹信,經本院有關領導人批準,方可查閱。
第二十四條對外單位來函索要法律文書或其他證明材料,按有關規定摘抄寄送,或通知該單位派人閱卷。
第二十五條對借閱的檔案,嚴禁涂改、圈劃、抽換、批注、污損和折縐,如發現上述情況,應及時追查。
第二十六條經批準抄錄、復制、復印的檔案材料,由檔案部門核對無誤后,加蓋檔案部門證明專用章,可與原本檔案同效。
八、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需要,制定補充辦法。
人民檢察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人民檢察院的訴訟文書立卷歸檔工作,保證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便于工作利用,并為國家積累史料,根據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機關檔案工作條例》
的有關規定,結合檢察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的訴訟文書,是國家重要專業文書的一部分,是人民檢察院檢察活動的真實紀錄。它反映人民檢察院在辦案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和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情況,是檢察機關開展工作、總結經驗和進行檢察理論研究的重要依據和必要條件。各級人民檢察院必須做好訴訟文書的立卷歸檔工作,加強科學管理。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訴訟文書的案卷分為偵查、審判監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刑事案卷和控告申訴案卷。
二、收集材料
第四條案件承辦人員從受案開始,就要注意收集有關的訴訟文書。結案后要及時整理,并檢查訴訟文書是否齊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遺漏或不符合要求的,應補齊和補正,如無法補齊,必須附說明材料。
第五條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中形成的下列文書材料必須歸檔:
(一)法律文書的正本或副本、簽發稿及有關領導同志重要修改的文稿。
(二)有關具體案件的請示、批復(包括電報、電話記錄、口頭指示記錄等)和討論案件記錄、閱卷筆錄等內部活動材料。
(三)案件來源材料。
(四)證據材料。
(五)移交贓款贓物清單。
(六)移送檔案材料收據。
第六條應剔除的文書材料:
(一)重份文書材料(包括內容相同的信件)和未定稿的法律文書(特殊、重大案件除外)。
(二)與定罪量刑無關的材料,包括無保存價值的信件,戶籍資料、被告家屬的前科材料等。
(三)辦案中借閱的人事檔案和前科材料(應歸還原單位)。
三、整理裝訂
第七條卷內材料原則上應按照實際辦案程序依次排列。
第八條各種證據,可先按材料的名稱、問題(如:同一罪行、同一筆帳目)等特征分類,再按時間順序排列。
按照證據作用的大小,將主要證據排列在前,輔助證據排列在后。
第九條訊問筆錄,單一被告的案件按訊問被告人的時間順序排列;共同犯罪案件應按各被告人在實施犯罪中的主次地位,分別依時間順序排列。
第十條材料多的共同犯罪案件,可分立總冊和分冊,屬于綜合性的材料列入總冊,屬于被告個人責任的材料列入分冊。
第十一條案卷應有卷皮、卷內目錄和備考表。卷內文書材料,除卷內目錄、備考表外,應在右上角逐頁編號。卷皮、卷內目錄所填內容應與卷內材料相符,卷皮除目錄號、卷號外,都應用字跡耐久的藍黑或碳素墨水逐項準確填寫。字跡要工整、清晰、規范。
第十二條案卷裝訂前要拆除金屬物……對殘缺破損、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和字跡偏左,裝訂后影響閱卷的材料,要進行修補,裱貼和折疊。
第十三條案卷每冊以不超過200頁為宜,超過時可立分冊。裝訂時,要求右齊、下齊、用線繩系牢。
第十四條裝訂后,經檢驗合格,再正式加封。案卷歸檔后,如果又有應入卷或撤出的材料,需經檔案部門同意,并在備考表中注明。
四、歸檔
第十五條歸檔的訴訟文書必須按年度、程序、一案一號的原則,結案后,由案件承辦單位整理立卷,于翌年第二季度移交檔案部門。
案件承辦單位要根據《人民檢察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表》劃出保管期限。
第十六條歸檔時由立卷單位編制移交目錄一式兩份,一份留立卷單位備查,一份隨卷交檔案部門。移交時當面點清案卷,雙方在移交憑證上簽字。
五、注意事項
第十七條人民檢察院的訴訟文書,一律用毛筆或鋼筆(使用藍黑或碳素墨水)書寫、簽字。
第十八條“案由”指卷內材料記載的,由檢察機關認定的罪名。“處理結果”指卷內材料記載的,檢察機關對本案的最后處理決定(經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件,應注明法院認定的罪名及處理結果)。
六、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制定補充辦法,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實行,并報高檢院備案。
附:一、偵查、審判監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順序
二、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刑事案卷排列順序
三、控告申訴案卷排列順序
偵查審判監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順序
一、檢察卷
1.起訴書
2.在審查起訴工作中檢察機關新認定、補充或否定公安機關原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
3.向法院移送贓款、贓物的清單
4.共同犯罪案件中,檢察院對同案犯已作免予起訴和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文書。
二、檢察內卷
(一)審查批捕:
1.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
2.閱卷筆錄(包括綜合匯報提綱和主要證據摘錄)
3.參加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記錄
4.訊問被告人提綱
5.提押證或傳訊通知書
6.訊問被告人筆錄
7.調查提綱和詢問證人提綱
8.詢問通知書
9.詢問證人筆錄
10.調查提綱和調查筆錄
11.審查逮捕人犯表
12.科(處)及檢察委員會研究案件記錄
13.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提綱及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材料
14.提請逮捕人犯建議書
15.對有關案件問題向上級檢察院的請示和上級檢察院的批復
16.批準逮捕決定書
17.送達回證
18.公安機關提請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意見書
19.下級檢察院提請批準延長羈押期限報告書
20.上級檢察院批準或不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決定書
21.批捕案件改變處理的說明、撤銷逮捕決定書
22.上級檢察院對備查案件審查后提出的意見及糾正案件錯誤通知書
23.公安機關撤回提請批準逮捕書
24.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及公安機關的答復
25.檢察建議書及有關單位的處理情況
26.報有關上級內部審批的涉外及其他人犯的材料
27.審查批捕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審查批捕中決定不批準逮捕的案件先按以上1~15排列后,再按以下順序繼續排列:
1.不批準逮捕決定書
2.公安機關提請復議意見書
3.檢察委員會研究復議案件記錄
4.復議決定書
5.公安機關提請上級檢察院復核意見書
6.上級檢察院答復公安機關的復核決定書
7.案件復議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二)審查起訴:
1.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或免予起訴意見書
2.向上級檢察院報送起訴案件的報送案件意見書及有關的法律文書
3.向下級交辦案件通知書
4.閱卷筆錄(包括綜合匯報提綱及主要證據摘錄)
5.參加公安機關偵查、勘驗、檢查的記錄
6.傳喚被告或詢問通知書
7.提押證
8.訊問被告人提綱、訊問筆錄、被告人供詞
9.調查提綱和詢問證人提綱及調查、詢問筆錄
10.勘驗、檢查、鑒定的有關材料及復核記錄
11.科(處)及檢察委員會研究案件記錄
12.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提綱及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材料
13.延長辦案期限審批表
14.案件審查終結報告
15.向公安機關送達的糾正違法通知書及公安機關的答復
16.有關案件問題向上級檢察院的請示和上級檢察院的批復
17.移送起訴被告建議書及公安機關補充起訴意見書
18.起訴書
19.贓款、贓物和證物移送清單
20.送達回證
21.法院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
22.檢察院補充偵查形成的材料(送法院部分要留復印或摘抄件)
23.撤回起訴決定書和其他改變原處理決定的材料及重新制作的法律文書
24.法院開庭通知書
25.公訴詞或公訴發言提綱
26.辯論提綱
27.出庭筆錄
28.向人民法院送達的糾正違法通知書及法院答復的糾正情況
29.一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0.刑事判決、裁定書審查表
31.抗訴書、提請抗訴報告書、上訴書;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書
32.二審法院終審判決、裁定書
33.上級檢察院撤銷抗訴決定書
34.法庭執行死刑的通知
35.死刑臨場監督筆錄
36.檢察建議書及有關單位的處理情況
37.審查起訴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審查起訴中決定免予起訴、不起訴的案件先按上面1~16排列后再繼續排列:
1.免予起訴決定書或不起訴決定書
2.決定沒收贓款贓物的文書和處理贓證物品的憑證
3.宣布筆錄
4.送達回證
5.公安機關的提請復議意見書及被告人、被害人的申訴書
6.答復公安機關的復議決定書或通知被告人、被害人的復查決定書
7.公安機關向上級檢察院提請復核意見書
8.上級檢察院批復公安機關的復核決定書
9.已作免予起訴和不起訴決定后,又改變原處理決定的有關材料及新作決定的法律文書
10.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三)二審案件(包括一審抗訴、上訴案件和上級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1.原起訴檢察院的起訴書
2.一審判決書、裁定書
3.抗訴書或上訴書、提出抗訴檢察院的提請抗訴報告
4.閱卷筆錄(包括綜合匯報提綱和主要證據材料)
5.訊問被告提綱和訊問筆錄
6.提押證或傳訊通知書
7.詢問通知書
8.詢問證人提綱和詢問筆錄
9.調查提綱和調查筆錄
10.案件審查終結報告或向檢察委員會的案情報告
11.科(處)及檢察委員會研究案件記錄
12.撤回抗訴決定書
13.檢察院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記錄及參加預備庭記錄
14.法院通知檢察院出席二審法庭通知書
15.派員出席二審法庭通知書
16.抗訴詞稿或出席二審法庭發言稿
17.辯論提綱
18.出庭筆錄
19.二審判決書、裁定書
20.向人民法院送達的糾正違法通知書及法院的答復
21.對二審刑事判決、裁定書的審查表
22.審理二審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四)上級檢察院審查下級檢察院報送的批捕案件備案材料:
1.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書
2.下級檢察院上報備案的“審查逮捕人犯表”
3.備查案件審批表
4.討論研究案件記錄
5.與下級檢察院聯系記錄及糾正案件錯誤通知書
(五)上級檢察院審查下級檢察院報送的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案件材料:
1.公安機關要求延長羈押期限意見書和簡要案情
2.下級檢察院提請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決定書
3.上級檢察院批準或不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決定書
4.公安機關要求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限的報告及決定材料。
(六)上級檢察院對決定免予起訴、不起訴和不批捕案件的復核材料:
1.公安機關提請復核意見書
2.承辦人審查意見及重新調查的材料
3.討論研究案件記錄
4.與下級檢察院聯系的記錄
5.復核決定書和糾正案件錯誤通知書
(七)上級檢察院審批下級檢察院請示案件形成的材料:
1.下級檢察院的案件請示報告
2.審批中形成的材料
3.對下級檢察院請示的批復。
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刑事案卷排列順序
一、檢察卷
(一)控告、檢舉材料。
(二)法律手續部分(用隔頁紙分開):
1.立案決定書
2.申請、批準或駁回回避通知書
3.傳訊通知書(回執)
4.拘傳證
5.拘留人犯通知書(回執)、拘留證
6.決定逮捕通知書(回執)、逮捕證
7.對被拘留、逮捕人家屬通知書
8.決定釋放通知書(回執)
9.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決定書
10.撤銷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通知書
11.保證書
12.下級檢察院提請批準延長羈押期限報告書;上級檢察院批準或不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決定書
13.決定停止扣押郵件電報通知書
14.查詢、停止支付、解除停止支付個人儲蓄存款通知書(回執)
15.搜查證、搜查記錄、扣押物品清單、證物袋物品清單、處理扣押物品清單
16.提押證
17.勘驗、檢查通知書
18.聘請書
19.詢問通知書(回執)
20.沒收決定書
21.起訴書、撤回起訴決定書、免于起訴決定書、撤銷免予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
(三)證據部分(用隔頁紙分開):
22.最后一次綜合訊問筆錄(以下按時間順序排列)
23.訊問被告人筆錄
24.被告人親筆供詞
25.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
26.物證、書證
27.勘驗、檢查筆錄
28.鑒定結論
29.其他。
二、檢察內卷
1.受理案件登記表
2.立案請示報告
3.立案決定書
4.偵查計劃
5.逮捕人犯審批表及其他強制措施的請示報告
6.立案前被告供述及親筆供詞、調查筆錄
7.檢察卷中重要證據材料摘錄
8.偵查終結報告
9.科(處)及檢察委員會研究案件記錄
10.有關案件的請示、匯報材料和有關領導、上級部門對案件的批示
11.起訴書、免予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撤銷免予起訴決定書(印件和簽發稿)
12.檢察建議書(簽發稿)
13.來信來訪材料(辦案過程中的)。
作起訴、抗訴處理的案件先按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刑事案卷檢察內卷1~13排列后,再參照偵查、審判監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順序有關條文繼續排列。
作免予起訴、不起訴、撤銷案件決定的案件,先按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刑事案卷檢察卷1~29排列后,再繼續排列下列材料:
1.偵查終結報告
2.宣布筆錄
3.決定釋放通知書
4.沒收決定書
5.被害人、被告人申訴書
6.復查決定書
7.送達回證。
控告申訴案卷排列順序
1.檢察長或上級機關交辦案件的批示
2.來信來訪登記表
3.控告申訴材料、來訪接談筆錄
4.閱卷筆錄
5.調查提綱
6.各種查證材料
7.討論、匯報案件記錄
8.調查結案報告
9.處理決定
10.其他應入卷的材料。
除上述案卷內容外,信訪部門進行立案偵查和起訴、出庭公訴的刑事案件,其應入卷的材料,可分別參照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刑事案卷和偵查、審判監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順序立卷。
關于人民檢察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
為便于各級人民檢察院科學地鑒定訴訟檔案的保管價值,確定訴訟檔案保管期限,根據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檢察工作的實際情況,作如下規定:
一、人民檢察院訴訟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保管時間為六十年)、短期(保管時間為二十年至三十年)三種。
二、確定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原則:
人民檢察院訴訟檔案的保管期限,應根據案件性質、情節、刑期、社會影響、史料價值等因素確定。
1.凡屬本院檢察活動形成的,反映本機關主要職能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的,有長遠利用價值的,應劃為永久保管。
2.凡屬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有利用價值的,劃為長期保管。
3.凡屬在較短時間內有利用價值的,劃為短期保管。
立卷或鑒定訴訟檔案時,應根據以上原則,并參照下列保管期限表,確定每個案卷的保管期限。
三、人民檢察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計算方法,應從結案后的下一年起算,對累犯、申訴、加減刑等案件先后形成的案卷,應從最后審理結案的下一年起算,并適用其中最長的保管期限。
四、經鑒定銷毀的訴訟檔案,銷毀前應把其中由人民檢察院制作的,能說明全案基本情況的結論性法律文書,取出一份按年度整理后,劃為永久保管檔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檔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