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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組織系列之二)黨組織體系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8-18 10:07:33    來源:網絡    作者:檔案之窗    瀏覽次數:304    評論:0
導讀

黨的組織體系從縱向看,由黨的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三大層次構成。它們的地位和作用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黨的中央組織是全黨的最高領導機關,享有最高的決策權和監督權。黨的地方組織擔負著不同地區黨的領導工作,在中央和基層組織之間起著承上啟下

黨的組織體系從縱向看,由黨的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三大層次構成。它們的地位和作用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黨的中央組織是全黨的最高領導機關,享有最高的決策權和監督權。黨的地方組織擔負著不同地區黨的領導工作,在中央和基層組織之間起著承上啟下和上通下達的作用。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某些地區、行業、系統派出自己的代表機關,可以在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設立黨組。黨的基層組織是黨的細胞,是黨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團結帶領群眾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項工作任務的戰斗堡壘。

一、黨的中央組織

黨的中央組織主要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

(一)黨的全國代表大會

1.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是全黨的最高領導機關。黨的中央委員會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都必須向它負責并報告工作。按照黨章規定,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1)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2)聽取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3)討論并決定黨的重大問題;(4)修改黨的章程;(5)選舉中央委員會;(6)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2.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召開的時限。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二)黨的中央委員會

1.中央委員會的產生方式、職權與任期。中央委員會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是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中央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黨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止。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2.中央政治局的產生方式和職權。中央政治局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主要是:根據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確定的路線、方針、政策,討論決定并以中共中央名義發布涉及全局工作的方針政策性文件;聽取和審查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負責審議其他中央機構提出的重大事項;負責審批黨政重要人事任免;負責召集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等等。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3.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產生方式和職權。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職權。主要是:根據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確定的路線、方針、政策,對涉及全局工作的方針政策性問題進行研究并提出意見,提交中央政治局審議;負責中央政治局制定的方針政策的組織實施;負責對其他中央機構提出的政策性問題作出決策;審議并向中央政治局會議提出黨政重要人事安排;處理重大突發性事件,等等。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向中央政治局負責并報告工作。

4.中央書記處的產生方式和職責。中央書記處的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中央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主要職責是:負責為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問題做準備;處理中央的日常工作事項;負責組織起草用中央名義發布的一般性黨務工作文件;辦理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交待的其他事項,等等。

二、黨的地方組織

黨的地方組織包括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和它們選舉產生的委員會。

(一)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

1.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是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黨章規定,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1)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2)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3)討論本地區范圍內的重大問題并作出決議;

(4)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2.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會議制度。黨章規定,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委員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對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選舉工作的組織實施作了明確規定。

(二)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

1.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地位、職權、任期和會議制度。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是本地區的領導核心。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主要是:對本地區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組織的主張成為本地區的法規或政令;向地方國家機關推薦重要干部;在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黨組;組織、協調本地區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經濟、文化組織和人民團體積極主動地、獨立負責地工作;動員、組織所屬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團結帶領群眾實現黨的任務。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由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選舉的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2.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委會的職責。全委會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同級黨組織的領導機關,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區的工作。其職責是:(1)對本地區經濟建設、社會發展、黨的自身建設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2)制定貫徹執行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措施。(3)聽取和審議常委會的工作報告,對常委會及其成員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4)決定召開黨代表大會或黨代表會議。(5)選舉常委會和書記、副書記。通過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常委會和書記、副書記。(6)對常委會提請決定的問題或必須由全委會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作出決策。

3.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委會的職責。常委會在全委會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權,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全委會的決議,主持經常工作。其職責是:(1)召集全委會,向全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對《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第六條規定應由全委會決定的事項事先進行審議和提出意見。(2)組織實施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全委會的決議。(3)對本地區經濟建設、社會發展、黨的自身建設等方面經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4)對同級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的黨組請示的問題作出決定。(5)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負責推薦、提名、任免干部;負責教育和監督干部。調動或指派下一級黨組織的負責人,其數額在下一級黨的委員會任期內一般不得超過常委會委員職數的二分之一。(6)以黨的委員會名義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向所屬黨組織發布指示、通知、通報,制定以黨的委員會名義發出的其他重要文件。(7)對必須由常委會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作出決定。

三、黨的基層組織

黨的基層組織是指在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建立的黨的組織。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單位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也是黨執政的基礎。按照黨章規定,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社會基層單位,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一)黨員大會和黨的基層代表大會

1.黨員大會和黨的基層代表大會的職權、召開時限。黨員大會和黨的基層代表大會是黨的基層組織的領導機關。它們的職權是:(1)聽取和審查基層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的報告。(2)討論本級黨組織及黨組織職權范圍內的重大問題并作出決定或提出建議。(3)選舉基層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4)選舉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的代表。黨員大會和黨的基層代表大會的召開時限沒有統一規定,一般應根據工作需要召開。但進行換屆選舉的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必須在委員會任期屆滿時召開。

2.黨的基層組織的換屆選舉。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有關黨的基層組織的選舉工作問題,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已有具體規定。

(二)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

1.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任務。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是黨的基層組織的領導機構。其基本任務是:(1)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積極創先爭優,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干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2)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3)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4)密切聯系群眾,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5)充分發揮黨員和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發現、培養和推薦他們中間的優秀人才,鼓勵和支持他們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6)對要求人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重視在生產、工作第一線和青年中發展黨員。(7)監督黨員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8)教育黨員和群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由于基層單位的工作性質和情況不同,不同類型的基層單位中黨組織的作用也有所不同。

2.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任期。黨章規定:“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1993年中央辦公廳轉發的《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黨的基層組織任期的意見》明確,大中型企業、規模較大的科研院所的黨的委員會執行四年任期。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村黨支部委員會執行三年任期,其他黨的支部委員會執行兩年任期。根據2004年中央有關文件的精神,鄉鎮黨委的任期由原來的三年改為五年。2009年中央辦公廳印發的《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明確,中央管理領導班子的國有重要骨干企業黨委任期為五年。2010年中央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市(地)級以上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4年;縣級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機關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機關黨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2年或者3年。2010年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院(系)級單位黨的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或4年;黨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2年或3年。

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任期屆滿應按時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換屆選舉,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四、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在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黨組

(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

按照黨章規定,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可以派出自己的代表機關。黨的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不是一級黨組織,它的職責任務根據黨的委員會的授權來確定。黨的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的領導成員一般由黨的委員會指派,必要時派出機關還可以設立自己的工作部門。

1.黨的中央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在我們黨的歷史上,中央為便于加強對地方工作的領導,曾在幾個省(區、市)范圍內派出代表機關——中央局,代表中央進行領導。如新中國成立初期,全國先后設立華北、東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6個大行政區,各大行政區都設有中央局。1954年4月,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作出決定,撤銷各大行政區黨政機構。1960年9月,中央政治局又決定成立上述6個中央局。現有中央派出的代表機關主要是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這兩個機關工委分別受中央委派,領導中直機關和國家機關黨的工作。他們的主要職責是:提出中央、國家機關黨的建設的規劃;指導基層組織搞好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做好對黨員的管理教育工作;負責審批各部門機關黨委和紀委書記、副書記;指導所屬各級黨組織實施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的監督,及時向中央反映部、委、辦、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情況;執行中央交辦的其他任務。這兩個工作委員會的領導成員由中央任命。

2.黨的地方委員會的派出機關。目前黨的地方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是黨的地區委員會。黨章規定:“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于地區委員會的組織,是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在幾個縣、自治縣、市范圍內派出的代表機關。它根據省、自治區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地區的工作。”二是黨的街道工作委員會和黨的農村區委員會。黨的街道工作委員會是黨的區(縣、市)委派出的代表機關。黨的農村區委員會是縣委在幾個鄉鎮范圍內派出的代表機關,這種設立方式是黨的八大延續下來的,目前多數地方已根據情況的發展變化,取消區級派出機關。三是黨的行業(系統)工作委員會。目前多數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轄市、自治州委員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立了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教育工作委員會等。

(二)黨組

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成立黨組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黨的地方委員會批準。黨組的成員,由批準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它成立的黨組織領導。

在黨的歷史上曾設立過“黨團”。1927年黨的第三次修正章程首次就“黨團”專列了一章,對黨團的任務、隸屬關系等作了規定。黨的七大以后,“黨團”改稱黨組并沿襲至今。十二大黨章對黨組的設置范圍、黨組及其成員的審批、黨組的主要任務等作了明確規定。十四大黨章對黨組的任務作了進一步明確,增加了“討論和決定本部門的重大問題”“指導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等內容。黨的十六大至十八大通過的黨章均規定,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團結黨外干部和群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2015年6月,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對黨組設立、職責、組織原則、議事決策等作出全面規范,對監督檢查、責任追究提出明確要求,是黨組工作方面的基礎主干黨內法規,是黨組設立和運行的總依據總遵循。實踐證明,加強黨組工作,有利于加強黨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的領導,是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這些部門正確貫徹執行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強對在這些部門擔任行政領導工作的黨員領導干部教育、管理和監督的必然要求。

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可以建立黨委,黨委的產生辦法、職權和工作任務,由中央另行規定。

五、黨的紀律檢查機關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是指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及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地方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派出機構。

黨章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分別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相同。黨的基層委員會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由它的上一級黨組織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紀律檢查委員。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員領導干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執政黨的黨風問題,是關系黨的生死存亡的根本問題。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新形勢下,充分發揮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作用,對于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提高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文/檔案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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