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等學校講師資格條件(試行)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具有本學科較扎實的理論基礎和專業基礎,具有較高的理論研究水平,能及時了解國內外本學科及相關學科發展前沿的動態,具有穩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統的研究成果,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具有較強的教學能力,教學業績突出,教書育人;具有外語和計算機信息技術應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本省各類高等學校在職在崗的教師。
第 二 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人民的教育事業,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學風端正,教書育人,敬業愛崗,為人師表。任現職期間綜合考核在合格(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在規定的任職年限基礎上,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從下年起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謊報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延遲3年以上。對偽造學歷、學位等情節特別嚴重者,取消其現任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講師資格:
1、 具有學士學位,取得助教資格并受聘助教職務4年以上。
2、 具有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教資格并受聘助教職務3年以上。
3、 獲得碩士學位后,取得助教資格并受聘助教職務2年左右。
(二)具備下列條件者,經考核合格,可初定為講師資格:
1、獲得博士學位。
2、獲得碩士學位后,取得助教資格并受聘助教職務3年以上。
第五條 外語要求
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從事外語教學工作的教師須熟練掌握第二外國語)。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取得合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
(一)獲得研究生學歷或碩士以上學位。
(二)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有關規定。
第六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具有開展教學、科研工作所需的計算機信息技術能力。參加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信息化培訓并取得《信息化培訓與考核合格證書》;或參加省教育廳組織的職稱計算機信息技術應用能力考核,并取得省職稱辦、省教育廳統一頒發的合格證書,均在有效期內。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
(一)獲得計算機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二)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三)非計算機專業畢業的、現從事計算機專業教學工作,申報計算機學科講師資格的人員。
第七條 繼續教育要求
任現職以來,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相關要求,并結合所從事的教學與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蘇省高等學校教師進修工作規程》所規定的進修任務和其他繼續教育任務,達到規定的要求。根據所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特點,到基層進行社會實踐、專業實踐、社會服務,提高其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 三 章 評審條件
第八條 專業理論要求
具有本學科較扎實的理論基礎及從事教學與科學研究的能力,了解本學科發展動態。
第九條 教學業績、成果要求
(一)公共課、基礎課的教師,獨立系統擔任過1門以上課程的講授工作,專業課教師擔任過某些專業課部分或全部講授工作。
(二)承擔過1門以上課程的輔導、答疑、課堂討論、習題課、實驗課(含實驗室建設)等教學工作,專業課和實踐課教師還須參加指導過學生的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等教學環節,教學效果良好。
(三)善于結合學生思想特點,做好學生思想工作,關心學生全面成長,幫助學生不斷進步。任現職期間,必須有1年以上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經歷(含兼職輔導員、班主任或教學秘書等)。
(四)任現職以來,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教學綜合考核在良好以上。
(五)有1篇具有獨立見解的教學總結。
第十條 科研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
(二)參加編撰正式出版的學術專著或教材,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
(三)獲得發明、專利1項以上(有證書)。
第 四 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專職科研人員申報助理研究員資格的條件,參照本資格條件,其年均教學工作量不少于專職教師規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科研業績和成果要求可適當提高。
第十二條 教師參加培訓、進修、在職攻讀學位期間申報講師資格的,任現職期間年均教學工作量不得少于規定教學工作量的70%。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講師資格不實行破格申報。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根據學校事業發展和教師隊伍建設的目標任務與素質要求,結合學校教學與科研工作特點,以及不同學科教師工作實際,在不低于本條件的前提下,制定更為具體的資格條件,尤其注重強化職業道德、教學工作、實踐環節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第十五條 申報講師資格應提交第三至十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六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