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各中管金融企業黨委,部分國有重要骨干企業黨組(黨委),部分高等學校黨委: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發揮好《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10〕16號)的作用,強化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現就進一步做好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通知如下。
一、如實填報個人有關事項。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是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回應社會關切的重要舉措。領導干部要嚴格按照規定要求,積極主動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保證填報內容真實準確。2014年1月集中填報時,要按照《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見附件)和第一次填報的要求,重新填寫每一事項的情況信息(截至填報時的現狀)。
二、嚴格遵守報告紀律。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凡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備干部名單。
三、為保證報告事項的真實性,今年起將開展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
四、認真做好受理轉交工作。每年1月份,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干部監督機構(或承擔干部監督工作職能的機構,下同)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領導干部認真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并做好報告材料的受理工作。領導干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干部監督機構應當在30日內將該領導干部的報告材料(含電子信息),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五、按時做好匯總綜合工作。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干部監督機構要按照《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材料匯總綜合辦法》(組通字〔2013〕26號)要求,認真做好匯總綜合工作,每年6月30日前,要將匯總綜合報告報本級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和上級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同時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
六、配合做好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領導干部的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每年2月15日前,要將報告材料轉交上級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中管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分別轉交中央組織部干部二局、干部三局、干部四局、干部五局)。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做好2014年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相關工作,以切實增強報告制度的約束力,提高施行效果。
接到此通知后,請將通知精神傳達到每位填報同志。
中共中央組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