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條例》規定,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1)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2)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3)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廳)、司(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五年內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6)身體健康。
(7)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