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是代保管行為,首先要看合同約定,有約定從其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個人建議應該這樣區分:國企如果系該館進館移交單位,這批檔案需移交進館的,則檔案實體和縮微片,均無須返回國企,損毀部分,檔案館應根據損壞層度,予以修繕。考慮到如果確系檔案館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的,根據責任,檔案館可以將縮微片制作數字化副本,提供國企使用,縮微和實體使用按照檔案利用規則提供利用;如果這批檔案不是進館檔案,實體修繕后退回國企,縮微是征得國企同意的,根據責任,判定賠償金額,根據金額確定縮微片數字化副本范圍,將數字化副本返回國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