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的基本價值一般而言公認的有兩個,一是參考利用價值,其二是憑證價值。憑證即證據,在證據法中,就書證而言要具備證據能力(證據資格),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要是原件,即所謂原件主義。檔案在通常意義是作為書證形式存在的。當然現在也有大量電子檔案作為電子數據證據形式存在,以電子形式提交,也要求符合可識別來源、不可篡改等功能等同(等同原件)的要求。就《社區檔案管理辦法》執行而言,有原件應盡力收集原件,規章作如此規定,可能是考慮社區作為基層單位,有些文件材料確實難以收集到原件的,可用復印件替代。但復印件歸檔的,應由與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