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
根據《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實施意見》(湘辦法[2006]24號)中規定適用于誡勉談話的對象和條件有以下幾種情況(情節輕微,不需給予紀律處分的):
1、不能嚴格遵守和執行黨章、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
3、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
4、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
5、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
6、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
7、存在可能釀成嚴重違紀的苗頭性問題,需要及時提醒、制止;
8、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